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陳智勇即巨宇工程行 謝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286,407元 │107年12月23日 │2.675 │108年1月24日 │ ├──┼───────┼─────────┼─────────┼────────────┤ │002 │709,398元 │107年11月23日 │2.675 │107年12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