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陳智勇即巨宇工程行、謝嘉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宇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可看出債務人之欠款總額、利息起息日之債務明細表。
三、陳報除本票外有無其他之借據、約定書(加速條款)?若有,請一併提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