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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順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陳智勇即巨宇工程行、謝嘉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宇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可看出債務人之欠款總額、利息起息日之債務明細表。三、陳報除本票外有無其他之借據、約定書(加速條款)?若有,請一併提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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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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