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6條第1 項第5 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