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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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