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曾順益
- 債務人
- 允永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珍
- 債務人
- 張佳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8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310,375元 │108年3月1日 │3.225 │108年4月2日 │├──┼───────┼─────────┼─────────┼────────────┤│002 │2,589,471元 │107年12月1日│3.225 │108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