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允永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潘珍
債務人
張佳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起至清償日止) ││├──┼───────┼─────────┼──────┼─────────┼──────────┤│001 │ 738,598元  │108年3月1日 │3.225 │108年4月2日 │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002 │1,883,304元  │107年11月30日 │3.225 │107年12月31日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