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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記洋行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具狀人欄位加蓋聲請人公司印章。

二、請提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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