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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禾記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債務人
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裁定命其補正下列事項:⒈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具狀人欄位加蓋聲請人公司印章、⒉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⒊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該裁定業於108 年1 月21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並於108 年1 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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