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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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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0萬元?如是,請提出計算式及釋明文件。

四、陳報利息起息日是否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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