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駱文豪 債 務 人 駱明雄 林琪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年息) │(起至清償日止) │ │ ├──┼───────┼─────────┼─────┼─────────┼────────────┤ │001 │ 383,321元 │107年7月24日 │3% │107年8月24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002 │1,533,321元 │107年7月24日 │3% │107年8月24日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