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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潘孟安、楊景文、邢峻華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屏東縣政府帝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 債 務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債 務 人 帝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文 債 務 人 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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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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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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