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冒永建、潘孟安、楊景文、邢峻華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屏東縣政府、帝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 債 務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債 務 人 帝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文 債 務 人 協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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