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京福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與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智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為工程保留款,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且經業主驗收之釋明文件(如:工程竣工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