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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相對人
許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許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本件系爭債權業已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有本院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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