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清
- 相對人
- 許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許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本件系爭債權業已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有本院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