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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洪勝海
債務人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291,259元  │107年10月25日 │3.43│107年11月25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002 │ 323,366元  │107年10月25日 │3.58│107年11月25日 │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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