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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勝海御茶茶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御茶茶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芳琪 債 務 人 朱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451,254元   │108年3月29日   │3.6        │108年4月29日      │ ├──┼───────┼─────────┼─────────┼────────────┤ │002 │1,353,199元  │108年3月29日   │3.5        │108年4月29日      │ ├──┼───────┼─────────┼─────────┼────────────┤ │003 │3,7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5        │108年2月8日       │ ├──┼───────┼─────────┼─────────┼────────────┤ │004 │1,2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6        │108年2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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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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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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