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洪勝海
債務人
御茶茶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芳琪
債務人
朱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451,254元 │108年3月29日│3.6 │108年4月29日│├──┼───────┼─────────┼─────────┼────────────┤│002 │1,353,199元  │108年3月29日│3.5 │108年4月29日│├──┼───────┼─────────┼─────────┼────────────┤│003 │3,7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5 │108年2月8日 │├──┼───────┼─────────┼─────────┼────────────┤│004 │1,2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6 │108年2月8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