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勝海、御茶茶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御茶茶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芳琪 債 務 人 朱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萬肆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451,254元 │108年3月29日 │3.6 │108年4月29日 │ ├──┼───────┼─────────┼─────────┼────────────┤ │002 │1,353,199元 │108年3月29日 │3.5 │108年4月29日 │ ├──┼───────┼─────────┼─────────┼────────────┤ │003 │3,7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5 │108年2月8日 │ ├──┼───────┼─────────┼─────────┼────────────┤ │004 │1,250,000元 │108年1月8日 │3.6 │108年2月8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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