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向該管機關提出申請),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