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一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訂購砂石級配之委託書、債務人所積欠金額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一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