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一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訂購砂石級配之委託書、債務人所積欠金額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一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