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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一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訂購砂石級配之委託書、債務人所積欠金額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一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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