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得
- 債務人
- 黃一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一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訂購砂石級配之委託書、債務人所積欠金額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黃一峯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108年5 月9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