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債 權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債 務 人 孫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FA0000000 ),雖係於民國108 年3 月31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8 年4 月1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