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蔡振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美金144,806 元之依據(依切結書觀之,乙方蔡振慶同意全數負責退貨產生之費用共計美金144,806 元,並歸還予甲方梁機枰,而非丙方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二、提出聲請人已支付美金144,806 元之相關單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