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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蔡振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美金144,806 元之依據(依切結書觀之,乙方蔡振慶同意全數負責退貨產生之費用共計美金144,806 元,並歸還予甲方梁機枰,而非丙方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二、提出聲請人已支付美金144,806 元之相關單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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