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強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為騰「祥」興企業有限公司或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請確認「樓梯踏板L300」之單位數量(因事實理由中載20,2580 單位,然附表一及訂購憑單卻共計23,100單位)。

四、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訂購憑單四紙,客戶名稱雖記載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然未見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兩造簽立之買賣契約書、買賣之統一發票或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