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瀚嶙
- 原告激安殿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激安殿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嶙 上列聲請人與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委任黃鈺婷為代理人。 二、請提出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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