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帳明細表內所有統一發票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