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對帳明細表內所有統一發票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