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金額係依照對帳明細表上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計算式:29,035元+99,535 元),故請提出該對帳明細表上所載「單據日期」之所有訂貨單或銷貨單。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