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金額係依照對帳明細表上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計算式:29,035元+99,535 元),故請提出該對帳明細表上所載「單據日期」之所有訂貨單或銷貨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