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建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騰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