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濟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輝 上列聲請人與徐立淳即吉泰居家護理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立淳即吉泰居家護理所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為新臺幣7,750 元,及是否請求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