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 當事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郭士豪、郭明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將「存證信函作業費新臺幣1,000 元」計入本件請求標的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