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 債權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債務人
- 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士豪
- 債務人
- 郭明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序應徵費用之規定。本件債權人主張其支出存證信函作業費新臺幣433 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云云。雖兩造簽立之車輛租賃契約第9 條第2 項後段約定如出租人受有其他損害,承租人亦應賠償,惟查該費用係債權人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支出之費用,核與聲請人所稱之損害及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