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