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福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葉逸民即逸佳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AK0000000 )七紙之退票理由單,並確認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本件聲請經核支票(票據號碼:AK0000000 )一紙,受款人為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聲請人是否因背書轉讓而為票據權利人?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