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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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