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明
上列聲請人與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王朝明增列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糖寶貝手工麻花捲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