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債 權 人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債 務 人 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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