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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振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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