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嘉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高嘉偉之送達地址。
三、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高嘉偉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