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銓宏
- 債 務 人
- 高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尚難確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