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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債 務 人
高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尚難確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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