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 原告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嘉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債 務 人 高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尚難確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