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何明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管業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之支票,受款人係「湶鑫消防工程行」,故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何明桐即湶鑫消防工程行」,並於更正狀內蓋有湶鑫消防工程行及其負責人之印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