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聖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聖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玉梅即陳郁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之支票,受款人係「東源工程行」,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李聖才即東源工程行」。 二、承上,發票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故請更正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梅」。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民國107 年6 月1 日起算利息,並陳明計息利率為何(不得超過年息6%)。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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