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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聲請人與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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