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榮一
上列聲請人與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伍參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