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如原陳報法代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