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盈行銷企劃有限公司即鑫和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陳冠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委任授權書加蓋委任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及受任人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