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禾記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山
- 債務人
- 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補正下列事項:⒈提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⒉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該裁定業於108 年2 月25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並於108 年3 月7 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