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宋宇凡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四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