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債務人之名稱「寶仕國際貿有限公司」有誤,應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否其為背書人,如係背書人,應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四紙之背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