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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債務人之名稱「寶仕國際貿有限公司」有誤,應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否其為背書人,如係背書人,應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四紙之背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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