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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債權人
顏子欽
債務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霖

一、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各張支票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票據號碼: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四紙,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尚無從得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 日陳報狀中表示據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資本總額為700 萬元,而公司負責人為陳俊霖,其出資額亦同為700 萬元,故就債權額200 萬元內向債務人陳俊霖請求等語,然仍未提出得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四紙,就形式觀之,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僅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尚難認其係基於共同發票或有背書之情事,則聲請人對其請求給付票款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編號│發  票  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新 臺 幣 )│││├──┼───────┼───────┼───────┼───────┤│001 │108 年6 月28日│500,000元 │108 年6 月28日│AH0000000 │├──┼───────┼───────┼───────┼───────┤│002 │108 年6 月30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 日│AH0000000 │├──┼───────┼───────┼───────┼───────┤│003 │108 年7 月5 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5 日│AH0000000 │├──┼───────┼───────┼───────┼───────┤│004 │108 年7 月15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5日│A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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