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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 原告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及利息,惟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方式係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每月歸還5,000 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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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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