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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相對人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新臺幣75,031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應收帳款未收票明細表上無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查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購買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並應提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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