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號債 權 人 方彥程 債 務 人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一、債務人林建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