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暐峻
上列聲請人與尤雅惠、陳信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核卷內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號),無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故有釋明之必要。
二、又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公證書及投資協議書,依其形式上所載,立協議書人為案外人極樂世界禮儀用品社,尤雅惠為該合夥商號之法定代理人;陳信宏僅為該投資事件之代理人,故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尤雅惠、陳信宏請求投資本金、盈餘分配及償還退股金共計新臺幣610,5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極樂世界禮儀用品社」。
三、承上,請陳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極樂世界禮儀用品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0,5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