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潘月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潘月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內容,具狀更正下列事項: ㈠將本件附表更正如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之附表(茲因台端台端聲請狀之附表關於股數、及編號8之股票號碼、股數皆有錯誤)。 ㈡茲因警局受理案件登記表將其中股票號碼:85NX0000766 記載錯誤,是請台端提出正確之報案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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